地下(半地下)的安全疏散距离(一)

2022-04-11
  1. 公共建筑

《建规》5.5.17明确了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,但没有地下部分的相关要求,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,可依据地下、地上建筑的防火分隔情况,酌情处置:

一、当地下、地上建筑之间釆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,安全疏散各自独立时(图示1、图示2),地下、地上建筑可视为两个不同的建筑,安全散距离可参照以下要求处置:

1、埋深不大于10m且地下部分的层数不超2层地下建筑,安全疏散距离可参照单、多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确定。

2、地下部分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大于2层的地下建筑,安全疏距离应参照高层建筑的相关规定确定。



二、当地下、地上建筑不能完全分隔(比如地上建筑的中庭下沉至地下窒,图示3)或安全疏散不能完全独立时(比如共用安全出口,图示4)时,安全疏散距离除满足第一项要求外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
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和安全疏散距离等,应对比地上建筑要求,以较高要求为准。比如,对于地下建筑只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的情形,如地上部分采用了防烟楼梯间,则地下部分也采用防烟楼梯间,对于地下建筑只需要按多层民用建筑确定安全疏散距离的情况,如地上为高层建筑,则地下部分也按高层建筑要求确定,等等。